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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关于建立实施博士研究生导师组制度的暂行规定

2018.05.16

东北财大研究生院发[2014]18号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团队作用,提升研究生创新能力和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关于印发<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东北财大委发 [2014] 21号)等文件精神,学校决定在博士研究生教育中推行导师组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导师组设置原则

1. 导师组设置应有利于优化导师资源配置,发挥优势互补作用,提升指导能力,强化责任意识,提高培养质量。

2. 导师组一般以学科为基础,提倡由具有不同学科背景、研究领域的教师组成。

3. 校内专职导师指导博士生,可以组建导师组;新聘任的校内专职导师指导博士生,应当组建导师组。

4. 校外兼职导师指导博士生,应当组建导师组,并配有1名校内专职导师合作指导博士生。

二、导师组构成

1. 导师组依托每名博士生导师组建,一般为3人左右。

2. 导师组成员应为本学科或相关学科中学术水平高、指导能力强的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教师。

3. 导师组原则上由校内教师组成,确须吸纳校外成员的,须经所在学院同意,并报校学位办审批,校外成员须具有教授(研究员)职称,原则上不超过1人。

4. 导师组成员由博士生导师提名,报所在学位授权点所属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校学位办批准。

三、导师组职责

导师组根据博士生培养目标的要求参与博士生培养过程的指导,全面关心博士生的成长,主要职责包括:

1. 根据本学科博士生培养方案参与指导制定博士生个人培养计划,并负责督促检查其实施。

2. 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指导博士生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关心博士生的生活。

3. 定期检查和指导博士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等工作,参与博士生的中期考核工作。

4. 指导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写作,包括审定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预答辩及答辩等工作。

四、导师组管理

1. 导师组成员应相对稳定,不宜经常调整,各学院因故需要对导师组进行人员调整,须将调整后组成名单报校学位办审批备案。

2. 导师组由学位授权点所在学院负责考核管理。各学院应建立导师组考核制度,定期对导师组成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校学位办备案。

3. 鼓励以导师组形式招收博士研究生。以导师组形式招收和培养的博士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导师组成员为第一作者时,博士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同第一作者。

4. 为加强和推动导师组建设,学校将根据导师组运行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给予导师组适当的支持和奖励。导师组指导的学位论文获省级(含)以上优秀论文或提名论文,学校将给予导师组成员相应的奖励,具体标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导师组指导的学位论文被认定存在学术不端或作假行为,以及在教育行政部门质量抽检中被评定为较差或不合格,导师和导师组成员共同负责,具体另行规定。

五、附 则

1. 鼓励各培养单位在硕士生培养中推行导师组制度,具体事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3. 本规定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