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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18.04.27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8年12月22日通过)
东北财大校发 [2008] 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第二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本科毕业生,凡德育考核合格,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学习任务,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我校各类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四条  我校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凡德育考核合格,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掌握一门外国语。

第五条  课程要求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具体要求详见《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六条  学位论文要求

(一)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要在导师指导下,紧密结合所学专业,在本专业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论文选题确定后,要系统研究与选题有关的文献资料,了解国内外与课题相关的科研动态。课程学习阶段结束后,硕士生应撰写《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其内容包括所选课题研究的意义及实用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研究内容及主要参考文献等。经导师审定后,硕士生还须向教研室作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若论文开题报告未获通过,硕士生需根据导师和教研室的意见修改《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或重新选题直至通过(时间不超过半年)。

《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由硕士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送交所在学院的研究生教学秘书。

(三)硕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所研究的课题应有新见解或学术价值,并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学科建设有一定的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四)硕士生进行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学位论文工作的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算起。

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撰写报告

(一)硕士生在论文正式答辩前两个月须将学位论文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一并交给指导教师审查,指导教师应按本细则第六条的要求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向教研室作论文介绍。同时,硕士生须向教研室作学位论文撰写报告。之后,硕士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结果上报校学位办备案。

(二)硕士生须根据教研室提出的建议和要求修改论文,经导师审定通过后方可进行论文打印。如果教研室提出的修改意见较大,且不同意打印论文,则硕士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继续修改论文,并于半年内重新作学位论文撰写报告。

第八条  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派专人(一般为研究生教学秘书)负责。在硕士生正式答辩前1个月,须聘请与论文相关学科的专家评阅学位论文,学位论文评阅人一般为2人,其中至少有1人是校外专家。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于答辩前1周将《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返回到相关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若有1位评阅人意见为否定,则本次申请无效,硕士生应根据评阅人的意见仔细修改论文,在半年后和不超过1年内方可再次申请。

第九条  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确定,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应由3~5名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家组成,委员中一般应当有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答辩会,如果出席人数不足2/3或主席缺席,应改期答辩。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三)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对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可允许申请人在半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五)研究生教学秘书在答辩前两周应将答辩申请报告(含答辩委员会名单)报校学位办审批,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第十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在答辩结束后1周内将所有与授予学位有关的立卷存档材料按要求整理好,并交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查,合格后由研究生教学秘书送交校学位办复查并送校档案馆存档。立卷材料包括:

1.《硕士学位申请书》(内含成绩单);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2份;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4.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5.《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6.《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7.学位论文5本。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一条  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凡德育考核合格,按培养计划要求修满学分并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四)发表符合我校规定的科研论文,具体要求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五)掌握两门外国语。能运用第一外国语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运用第二外国语借助工具书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

第十二条  课程要求

博士生在申请论文答辩之前必须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具体要求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达到规定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开题。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紧密结合博士生本人所学专业,在本专业研究范围内加以确定,一般不允许跨学科、跨专业选题。选题应对学术发展、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博士学位论文开题工作一般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博士生如不能按期提交开题报告,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校学位办审批并备案。

博士生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组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专家委员会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5名教授、副教授组成,博士生本人的导师可参加专家委员会,但不能担任专家委员会主席。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会主要是审核和确定博士生的学位论文选题与研究方案,具体包括所选课题研究的意义及实用价值、国内外研究动态、主要研究内容、主要参考文献、创新点及研究方法等。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论证结果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撰写阶段。博士生需根据导师和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来修改《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内容,或重新选题直至通过。通过后的《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送交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备案。

(三)博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造性的学术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性见解或成果,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本学科建设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四)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算起。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应严格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办法》执行。预答辩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安排;论文匿名评审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组织。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

(二)博士学位论文必须通过预答辩和专家匿名评审后方可到研究生院学位办办理论文打印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自我评价

在通过学位论文预答辩后和专家匿名评审前,博士生须对本人的论文做出自我评价,并填写《博士学位论文自我评价表》。由学位办将该表连同博士学位论文一并寄送匿名评审专家供评阅时参考。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并至少有2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博士生导师)担任。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足2/3或主席缺席,应改期答辩。博士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论文答辩成绩按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级评定。对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可允许申请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若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的决议,或申请人逾期未完成论文修改,或重新答辩后仍不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三)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由答辩委员会秘书做详细记录。

(四)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在博士生答辩前两周将《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交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并将申请人的学位论文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审阅。

(五)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相关信息由研究生院学位办统一提前公告。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结束后的1周内应将所有与授予学位有关的立卷存档材料按要求整理好,交本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审查,通过后由研究生教学秘书送交校学位办复查,并送校档案馆存档,立卷材料包括:

1.《博士学位申请书》(内含成绩单);

2.《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3份;

3.《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4.《博士论文答辩情况表》;

5.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6.《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7.《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8.《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

9.学位论文5本。

第十九条  被批准授予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和博士学位论文,需在网上公示3个月,对公示无异议者颁发博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按《东北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按《东北财经大学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会计硕士(MPAcc)、法律硕士(J.M.)的学位授予工作参照各专业学位授予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发现硕士、博士论文有舞弊造假等严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应举行会议,对已授予的学位做出撤销原决定的决议。

第二十五条  获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准。授予博士和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硕士、博士论文必须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论文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需报送校图书馆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学校有关学位管理与学位授予的规定如与本细则相抵触,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