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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

2018.04.27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2008年12月22日通过)
东北财大校发 [2008] 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仅限于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我校开展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直接分管,研究生院负责具体工作。

第四条  研究生院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协调各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审查学位申请者的注册学习资格;组织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课程考试和成绩审核;审查硕士生导师资格;认定学位申请人的同等学力水平;组织外语、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的报考工作;审查硕士学位授予资格;定期检查各学院相关工作的开展情况。

第五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和教学组织工作由学位申请者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的相关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对学位申请人注册学习资格及申请硕士学位资格进行初审;制定本专业的培养方案;组织教学方案的实施;组织论文撰写和学位论文学术水平的认定;组织论文答辩工作;组织填写有关答辩的各项材料存档备查等。

第六条  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所需费用和开支,由研究生院参照国家有关研究生培养的经费标准做出规定,学位申请人须照章按时交纳。所需的食宿费与差旅费等由学位申请人自理。

第三章  申请人注册资格审查

第七条  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并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一定成绩,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第八条  具备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每年3月和9月向我校研究生院提交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申请书,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最后学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对符合注册资格要求的申请人,研究生院发放《东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综合表现审查表》、《注册资格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协议书》一式三份。申请人须在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后的一周内向研究生院返回上述材料,其中,《东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综合表现审查表》须加印密封传递。该表中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做出如实鉴定。

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其本人。申请人获得注册学习资格的时间以研究生院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

第九条  对在职人员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课程要求和课程考试,具体参照《东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人需完成的课程考试包括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由研究生院与申请人所在学院共同负责;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此项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报名时间在每年的3月份,考试时间在6月的第二个星期天。有关报名和考试的具体要求,按国务院学位办和辽宁省学位办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完成学校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4年内未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第五章  学位论文撰写与答辩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须在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含两门全国统考科目)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各学院应指定指导教师对申请人的论文进行指导,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进行。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撰写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时向所在专业点提交《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开题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确定的选题应由导师及所在教研室审定通过,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二)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三章”“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的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学位论文工作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算起。

(四)学位论文书写格式按照《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学位论文评阅要求

(一)学位论文评阅人不能少于3位,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具有高级职称的校外同行专家。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及推荐人均不能作为学位论文评阅人。

(二)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的一个月送交论文评阅人。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建议。

(三)学位论文未经评阅或未通过评阅者不能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要求

(一)符合上述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应在每年的4月或9月向所在学院提交下列9项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1.学士学位证书、毕业证书;

2.身份证;

3.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4.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5.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6.已发表的科研成果和《东北财经大学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科研目录表》;

7.硕士学位申请书;

8.两位专家推荐信(其内容应着重说明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学术水平);

9.《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其中,1—6项材料经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初审合格后,由其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审查汇总表》,并将学位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统一报送校学位办审查。校学位办在收到上述材料后的一周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如有特殊问题可延长审查时间)。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研究生院通知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统一办理学位论文答辩手续,领取相应的答辩材料。

上述7—9项材料由学位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初审合格后暂不需上报,待论文答辩结束后报送所有答辩材料时一同上报校学位办。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至少有3人是硕士生导师,成员中一般应当有我校和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学位申请人的导师不能聘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三)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必须严格把关,坚持标准。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的水平和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应有详细的记录,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

(四)论文答辩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答辩虽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五)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参照《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学位申请人答辩结束后,由各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在一周内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查后报送校学位办,立卷材料包括: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3份;

2.《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表》一式两份;

3.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含纸质材料和电子版);

4.《硕士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5.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6.《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7.学位论文2本。

按学校规定,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答辩的相关材料须报送校档案室存档。

第六章  硕士学位授予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同等学力人员,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申请人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

(二)完成我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通过国家组织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四)达到我校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学位申请人在学习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符合以下5个条件之一,视为达到我校规定的科研成果要求: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及以上刊物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指导教师为第一作者除外)发表过与申请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至少1篇,字数不少于3600字;

2.独自承担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研究,或参加指导教师承担的省级以上纵向科研课题研究,有研究报告并通过结项鉴定;

3.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并以“会议论文集”形式公开出版;

4.发表的科研成果(与所学专业相关)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并持有个人奖励证书的;

5.公开出版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专著(含主编或参编)。

(五)完成硕士论文写作并通过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由学位办将学位申请人的《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学位自我评估登记表》报辽宁省学位办审批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授予硕士学位事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的规定,通过学位评审者须经过3个月异议期,对无异议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若有争议,经核实确属弄虚作假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取消其硕士学位,并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及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九条  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须报教育部备案。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申请硕士学位须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申请硕士学位申请表》(可在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交所在学院初审,合格后报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批并办理申请硕士学位的相关手续。

(二)补交应交纳的学费。

(三)满足上述(一)、(二)项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其申请硕士学位可按照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