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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及匿名评审工作实施办法(2021年修订)

2021.09.07

东北财大研究生院发〔2021〕11号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保证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工作的规范性和公正性,稳步推进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根据《东北财经大学关于深化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东北财大委发〔2021〕6号)、《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东北财大校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申请预答辩应具备条件

凡申请预答辩的博士研究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修满规定学分;

2.通过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3.中期考核合格;

4.科研成果达到学校规定的二分之一;

5.完成博士学位论文初稿,并经导师审阅同意。

(二)预答辩组织实施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由各学院负责组织进行。一般每年集中安排两次,时间定在3月上旬和9月上旬之前完成,原则上预答辩结束后到论文匿名评审前论文修改时间不应少于30天。

1.资格审核。申请预答辩的博士生须将论文初稿提交导师,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预答辩程序。申请人所在学院按本实施办法中规定条件对申请预答辩的博士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准予预答辩,并办理论文打印手续;对未达到规定条件要求的,不准予预答辩。

2.程序。预答辩程序与正式答辩程序相同,各学院须成立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预答辩委员会委员5-7人,由教授和副教授(或与二者相当职称)等同行专家组成,其中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应占1/2以上,设主席1人。预答辩委员会秘书应于预答辩前至少一周将学位论文送交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审阅。

预答辩委员会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重点审查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新性、论文工作量、学术规范等,还应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预答辩结束后,形成《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以存档备案。

(三)预答辩结果处理

预答辩结论实行无记名票决制,选票设置“合格”和“不合格”两个选项。预答辩结论经预答辩委员会1/2以上委员同意,方为“合格”。

预答辩合格者,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对论文做必要的修改完善,修改稿须经导师和预答辩委员会审核,确认合格后方可进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程序。

预答辩不合格者,不能进入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程序,应根据预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在导师指导下对论文进行大的修改,时间不少于3个月,修改稿经导师审阅同意,可再次申请预答辩。

二、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送审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审核并办理论文送审相关手续。申请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均须参加匿名评审。

(一)匿名评审组织实施

1.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每年集中组织两次,时间定在4月上旬和10月上旬。

2.各学院和导师应严把论文质量关,送审的论文必须通过预答辩和检测,且质量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标准。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材料由各学院于规定时间内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办理匿名评审手续。

3.研究生院将委托教育部学位中心,使用其“学位论文网上评议开放平台”评审博士学位论文,或寄送外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委托对方聘请同行专家评审论文。每本学位论文安排3名校外专家评审。

4.论文外审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研究生院负责回收整理评阅意见并反馈各学院。

5.各学院须待匿名评阅意见全部收回且无异议后,方可组织博士生学位论文正式答辩。不符合上述程序的论文答辩视为无效答辩。

(二)匿名评审结果处理

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意见设下列四类评阅结论:

结论A:已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结论B:基本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修改后可参加本次答辩;

结论C:须做重大修改,修改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结论D: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水平,不同意参加本次答辩。

对于评审结果,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3份评阅意见中若有1份评阅意见为“结论C”,学位办将另外聘请两位校外专家进行复评,如2位复评专家的评阅意见中有1份(含)以上为“结论C”或“结论D”,则视为未通过匿名评审。

2.3份评阅意见中若有2份(含)以上评阅意见为“结论C”或有1份(含)以上评阅意见为“结论D”,则视为未通过匿名评审。

3.上述评审结果之外的情况,视为通过论文匿名评审,申请人须在半年内完成正式答辩,若超过半年未答辩,须重新启动匿名评审。

4.学位论文匿名评审未通过的申请人须在导师指导下根据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认真的、实质性修改, 可于3个月后重新申请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

三、附  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实行的《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本法》(东北财大研究生院发〔2014〕11号)同时废止。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本实施办法要求的工作细则。

(三)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