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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关于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的规定

2019.04.11

东北财大校发〔2019〕19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方案(试行)》,进一步规范我校博士研究生发表科研成果要求,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科研成果基本要求

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前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 在中文B类及以上级别期刊上发表1篇(含)以上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

2. 在中文D类及以上期刊上发表2篇(含)以上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其中发表在CSSCI来源期刊(含集刊)或CSCD来源期刊上不少于1篇。

硕博连读及申请考核的博士研究生,须满足第1条规定;或在第2条规定中,发表在中文C类及以上期刊上不少于1篇。

二、科研成果认定说明

1. 学术论文须由博士研究生独立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完成,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东北财经大学。导师或导师组成员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可视同为第一作者;有导师组成员参与撰写的论文,其发表时间须在导师组成立6个月以后;多名研究生参与撰写的论文,只认定排名最前研究生的成果。

2. 论文须提供发表原件,稿件采用通知不能作为论文发表的依据。

3. 本规定所指的科研成果级别以论文发表当年校科研处制定的标准为依据。公开发表的短论、会议综述、书评类和介绍性文章,比照同一期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两个类别进行定级,但最高为C类。

三、其它

1.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结合本专业实际情况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更高的要求,具体办法需报研究生院备案。

2.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本规定施行之前有关要求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3.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申请博士学位的在籍研究生。

4.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