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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修订)

2018.05.16
东北财大校发[2015]2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的需要,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档案是记录和反映研究生个人经历的重要文字材料,是考察研究生本人学习、工作、生活和成长情况的重要依据,研究生档案管理是研究生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档案的保存管理。

第二章  拟录取考生档案的审核和整理

第四条  拟录取考生的档案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签收,根据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的拟录取名单,按照考生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和专业进行分类整理。并于每年九月下旬移交至研究生培养单位。

第五条  研究生档案材料移交时,须填写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印制的《档案移交登记单》,一式两份,由交接双方确认核对后签字,各执一份。

第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对拟录取考生档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1.报考研究生前各个学习和工作阶段的档案材料是否齐全;

2.最后学历与报考学历是否一致;

3.相关党团材料是否齐全。

第七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将拟录取考生档案审核情况反馈给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审核不合格的考生档案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退回考生原单位,材料不齐全的要求考生补齐。

第八条  审核合格的拟录取考生档案作为研究生入学前档案材料,由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管理和保存。

第三章  研究生在校期间相关材料归档

第九条  研究生档案材料包括入学前档案和在校期间归档的材料,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归档的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硕士研究生归档材料:党、团组织相关材料;攻读硕士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成绩单;授予学位证明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就业通知书;入学体检表;学籍异动材料;推免生材料;奖惩材料以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研究生个人材料。                         

2.博士研究生归档材料: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等考务档案材料;博士研究生登记表;授予学位证明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成绩单;入学体检表;学籍异动材料;奖惩材料以及其它具有保存价值、应予归档的研究生个人材料;非定向博士研究生还应包括就业通知书。

第十条  研究生档案材料归档的有关要求:

1.每份档案袋上要列出研究生归档材料的具体目录,详细记载归档的主要材料。

2.研究生归档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凡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应当加盖公章,规定由本人的签字须由本人签字。

3.档案材料须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严禁涂改、修补和其它技术处理。

第四章  研究生档案的查阅与使用

第十一条  校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查阅研究生档案的,应当由2人以上持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公安、保卫部门的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阅内容及目的,方可在档案管理人员在场的情况下查阅档案,并按规定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研究生档案一般不予借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应当由借阅单位出具证明,填写《研究生档案借阅审批表》,经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档案借阅时间不得超过7天,若情况特殊需延期的,应补办借阅手续。外借档案归还时,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档案目录核对材料,履行归还手续。

第十四条  查(借)阅研究生档案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不得涂改、勾画、标记、抽出、撤换、销毁档案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摘记、拍摄、复制档案内容。

第十五条  研究生本人不得查阅个人档案。确有极特殊原因需要复制本人相关档案材料的,须由研究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需要何种证明材料和使用目的,经各培养单位研究生档案主管领导批准后,由档案管理人员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  研究生档案的转递

第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后,由各培养单位按照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关于毕业生档案封装要求进行整理、封存,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给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通过中国邮政进行转递。

第十七条  毕业派遣研究生档案的转递依据为就业通知书;升学研究生档案转递依据为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在职研究生档案的转递依据为其单位所开具的调档函。

第十八条  毕业研究生档案若因特殊情况需个人提取的,须提供档案接收单位调档介绍信和提档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在毕业研究生档案转递完成3个工作日后,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将档案转递去向在研究生院网站学生管理栏目的最新动态进行公布,为毕业研究生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条  结业、肄业和中途退学的研究生档案,各培养单位根据接收单位出具的接收证明材料报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统一进行转递。

第六章  研究生档案管理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要对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确保研究生档案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管理业务,严格遵守档案管理纪律,确保研究生档案的连续、完整与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档案管理办法》(东北财大研究生研发[2012]1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