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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2018.05.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东北财经大学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在享有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未按照要求履行义务,偏离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教育目的,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在东北财经大学(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二人及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作用、情节、过错的严重程度及影响程度,按共同违纪分别予以处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良好的;

(二)主动承认违纪事实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主动终止违纪行为或采取措施减轻违纪后果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纪律处分:

(一)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恐吓、诽谤、侮辱、诬陷或实施报复的;

(二)故意隐瞒实情、销毁证据材料或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三)胁迫、诱骗或唆使他人违纪的;

(四)违纪造成损失或伤害,拒绝赔偿损失或承担相关费用的;

(五)策划或组织群体违纪的,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同时犯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七)受纪律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  违反宪法、法律行为

第九条 学生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 违反考试纪律、学术道德行为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违反考试违纪行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违反考试纪律要求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未携带规定的证件参加考试,不听劝阻或者拒绝监考人员查验证件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

(六)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使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不应有信息的;

(八)在考试中影响他人考试的;

(九)扰乱考场等考试地点秩序或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十)其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的。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在考桌、座位、文具盒、衣物、允许使用的工具书内藏有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五)使用具有存储、上网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查阅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

(六)评卷过程中发现试卷雷同,经核实为抄袭的;

(七)其他考试作弊行为的。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或其它器材与他人联络作弊的;

(二)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组织作弊的;

(五)偷窃尚未启用的试卷或试题的;

(六)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的;

(七)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第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组织的考查中有违纪行为的,视为考试违纪,按照考试违纪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 违反考勤管理、宿舍管理行为

第十八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累计超过一定时间的,视其情节,给予以下不同处分:

(一)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2天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4天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7天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无故缺席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活动14天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校宿舍卫生检查中,当班值日学生累计三次卫生检查不合格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使用明火或存放危险品,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由相关人员收缴其违章电器或危险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学生在宿舍楼内从事影响他人学习及休息的活动,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饲养动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并限期处理、转移所饲养的动物;

(六)严重破坏社区环境,其行为对他人人身安全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擅自夜不归寝,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节 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打架斗殴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殴打他人或互殴,造成伤害的, 视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持械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策划、教唆、指使他人打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聚众斗殴的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他人进行诽谤、诬陷、侮辱或其他人身攻击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拒绝、妨碍教师或工作人员正常的教育教学管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辱骂、殴打教师或工作人员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隐匿、毁弃、私自拆阅他人信件、电子邮件、包裹等涉及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 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借、转让各种文件、证件、证明,假冒他人签名,或者盗用、伪造印章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偷窃、诈骗、敲诈、冒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故意损坏的,加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节 扰乱学校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违反有关网络管理规定,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校内未经批准成立社团并开展活动,或者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开展活动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条 在校园内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获得批准,经劝阻无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对严重违反教室、图书馆、食堂等校园公共场所和校园交通管理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酗酒滋事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在校内持有、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文字、画像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涂写淫秽文字、图画或有猥亵等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批评教育无效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记过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六条 发布、传播含有民族歧视、侮辱或民族仇恨等影响民族团结内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参加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对组织者、发起人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内有赌博行为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以各种形式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或者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有吸毒、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或参与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未构成犯罪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一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书面方式授权学生处和研究生院为对学生违纪进行处理部门。被授权部门依照本规定,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学院(学生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讨论、决定。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应当由学院(学生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在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前,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申诉期满且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本科生由学生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注销学籍。

(四)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学院的学生的处理和处分,由学生处或研究生院会同有关部门和学院(学生培养单位)研究后处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违纪的处分程序:

(一)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取证,填写《东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相关证明等材料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

(二)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向违纪学生了解情况,告知学校掌握的违纪事实、学校进行处理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听取违纪学生的陈述和申辩;违纪学生拒绝陈述或申辩的,调查人员应作出书面记录,并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按学生违纪处分批准权限,决定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出具《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 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

2. 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 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 其他必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违纪处分决定送达程序

(一)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填写《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由学院(学生培养单位)负责送达受处分学生。

(二)学院(学生培养单位)必须指定送达人,将《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和《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一式两份)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另外需要有两名学院(学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干部到场作为见证人,并由受处分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的送达回执上签字,一份由学生本人留存,一份上交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三)受处分学生拒不签字的,送达人在另一份《学生违纪处分送达通知书》送达回执上记明学生拒绝签收的事实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即视为已送达;

(三)送达时受处分学生已经离校的,可以邮寄方式送达,送达日期以邮件签收日期为准。

(四)受处分学生确实难于联系或下落不明,或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学校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受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延长15日。学生申诉期间不影响处分的执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四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九条 自处分或复查决定书下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条 受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 学生所缴该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五十二条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期限为6个月,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2个月;处分期限从《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 处分期限内,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等,自处分之日起时尚未正式表彰的,取消相应资格。处分解除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五十四条 处分期限截止前,受处分学生应提前向学校申请解除处分。

第五十五条 申请解除处分的,应向所在学院(学生培养单位)提交处分解除申请,填写《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本科生和硕士研究生由学院(学生培养单位)组织受处分学生所在班级召开会议,对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博士研究生由导师、辅导员、教师代表、课题组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其在处分期内的表现进行民主评议。

学院(学生培养单位)结合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内的综合表现、民主评议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同意解除处分,并将受处分学生提交的处分解除申请和《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上报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审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同意解除受处分学生的处分的,应出具《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并将《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应按照本细则相关规定再次予以处分,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算。

第五十八条 毕业年级学生受到处分,在处分期限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班级评议,学院同意,学校审核,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认为确有处分必要的,学校制定补充规定,并依补充规定给予处分。补充规定是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包括《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东北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学生处分解除决定书》等,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等均包含本等级数字。

第六十三条 培训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网络教育学院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违纪处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十四条 在东北财经大学参加交流学习的学生违纪,由负责管理交流生的相关部门提供学生违纪相关证明材料,交由交流生学籍所在学校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同时废止。其它已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