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章程(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东北财经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决策机构,负责全校学位评定、授予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一般任期3年,可以连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若干。
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一般为相关职能部门或培养单位负责人。委员任期内如因工作调整不宜继续担任的,继任人员自然替补为委员。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挂靠研究生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设主席1人,委员若干,一般任期3年,可以连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席或兼职秘书。
分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应由所设单位推荐。委员应具有高级职称,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分委员会当然委员,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审定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七)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制定所辖学科专业学位工作规章制度及学位标准;
(二)审议学生培养方案和学位课程设置;
(三)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核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四)审议并提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审议学位工作中有关争议、异议或学术不端等事宜;
(六)审核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七)审议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履行与学位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2-3次会议,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召开,如有需要,可由主席决定临时召集会议。各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审议学位授予等重要事项应以会议方式进行。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分委员会会议须有2/3及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事项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或分委员会主席签名后生效,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纪要、表决结果等材料由校学位办公室存档备查,分委员会会议材料由各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建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办公会议处理有关紧急事项,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东北财大校发 [2008]28号)同时废止。本章程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