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保障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三级,包括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第三条 学位申请人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四条 攻读我校学士学位本科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对学士学位申请人进行审核并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审核通过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六条 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硕士课程考核要求
硕士生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以下统称“学位论文”)答辩前,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东北财经大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内容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学术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在学术方面应有新见解或学术价值,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一定意义。
(三)专业学位硕士的学位论文应体现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具体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硕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外国语言类专业外,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写格式按照《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撰写
(一)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应撰写《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组织开题报告会。
(二)通过开题报告的论文选题方可进入撰写阶段,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月,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算起。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工作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分委员会须聘请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阅,评阅专家一般为2-3人,其中须至少有1位校外专家。通过评阅的学位论文,方可进行正式答辩。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提出明确意见。具体评阅办法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须至少有一位校外同行专家,设主席1人,委员3-5人。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严格把关,坚持标准,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就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做出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2/3(含)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三)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答辩委员会应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和修改期限,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四)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须有详细的答辩记录。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前审阅。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答辩情况报告(含答辩委员会名单)应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答辩结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查,并送校档案馆存档:
1.《硕士学位申请书》;
2.《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3.《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学位授予决议书》;
4.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5.《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6.《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登记表》;
7.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攻读我校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表明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要求
博士生在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前,须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达到规定的学分。详见《东北财经大学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修订基本要求》及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培养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一)学位论文应表明作者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掌握了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或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二)学位论文应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新性的学术论文或实践成果,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新性见解或成果,并在理论和实践上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具有较重要的意义。专业学位论文应体现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职业素养,具体参照全国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生本人独立完成,除外国语言类专业外,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写格式按照《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撰写
(一)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应撰写《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并组织开题报告会。
开题报告会成员应由3-5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导师不能担任开题报告会的主席。
(二)通过开题报告的论文选题方可进入撰写阶段,学位论文撰写时间一般不少于1.5年,开始时间从论文开题时算起。
第十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匿名评审
学位论文应进行预答辩和匿名评审。预答辩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组织安排,通过预答辩的论文方可进行匿名评审。学位论文匿名评审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具体按照《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及匿名评审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由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答辩委员会由5~7名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副高级职称的博导)的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应占2/3以上,并至少有2名校外同行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校外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博导担任。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
(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须对学位论文严格把关,坚持标准,根据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就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做出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含)同意,方为通过。
(三)论文答辩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对于论文答辩未通过,答辩委员会应给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和修改期限,申请人可在规定期限内修改,重新申请答辩。
(四)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须有详细的答辩记录。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送交答辩委员会成员提前审阅。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答辩情况报告(含答辩委员会名单)应报研究生院审核,答辩相关信息由研究生院统一提前公告。
第十九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条 答辩结束后应按规定将有关材料报校学位办公室复查,并送校档案馆存档:
1.《博士学位申请书》;
2.《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
3.《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预答辩情况表》;
4.《博士论文答辩情况表》;
5.答辩委员会表决票;
6.《东北财经大学博士生中期考核登记表》;
7.《东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8.《授予博士学位登记表》;
9.博士学位论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同等学力人员在职申请硕士学位按照《东北财经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港澳台研究生、来华留学生以及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境外学者申请学位,参照本细则执行。
来华留学生及境外学者的学位论文一般应以中文或英文书写。用英文书写的学位论文,应有中文摘要。
第二十三条 学位授予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之日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东北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东北财大校发 [2008]53号)同时废止。本细则实施之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